物質名稱 | 限制要求 |
氫化三聯苯
CAS No: 61788-32-7
EC No: 262-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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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規生效后18個月起不得投放市場:
a.單獨作為一種物質;
b.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濃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
c.在物品或其部件中,氫化三聯苯的濃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
2. 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于作為傳熱流體的使用和投放市場,前提是這些場所必須具備嚴格控制的封閉系統,并采取技術遏制措施以防止環境排放。
3. 作為豁免,第1段在法規生效后的5年內,不適用于飛機及其零部件生產中作為增塑劑的使用和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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