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工業鹽GB/T5462-2015》于2015年10月9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委會聯合發布,代替GB/T5462-2003。與GB2721-2015一年的宣貫期不同的是,本標準實施時間為今年5月1日,宣貫期間僅六個月不到。需要結合實際理解,從鹽政監管方面作如下友情提示。
《工業鹽GB/T5462-2015》與2003版本相比不同之點:
1、在范圍部分增加了術語和定義、組批與抽樣兩項新內容和產品分類名詞。適用范圍囊括海、湖、井三類資源原料制成品鹽,與原標準相比縮小了范圍,且排除了《鹽業管理條例》第17條但書“以鹽為原料的堿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估計是缺乏鹽業行政審核或征求意見,今后相應需在鹽條、標準修訂中作出新的解釋,或限制于“以鹽為原料的堿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局限自用或不作商品鹽進入流通。
2、起草單位變化。原標準由全國海湖鹽標準化中心、全國井礦鹽標準化中心起草和歸口,新標準改由全國海湖鹽標準化中心更名后的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生產企業井神鹽化、中鹽皓龍,產銷一體化企業的重慶鹽業集團三單位共同起草,由全國產銷企業組成的全國鹽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由此接地氣,與生產銷售的實際緊密相連,代表性鹽業產銷企業由純粹標準的執行者成為產品標準和最新制鹽技術、生產工藝前縁的的引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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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術語和定義條目中,日曬工業鹽、精制工業鹽兩個術語,除主要新增精制工業鹽的濕鹽新品定義外,還在GB/T19420-2003《制鹽工業術語》中工業鹽、精制鹽、日曬鹽的基礎上,定義出兩項工業鹽新內涵,具有綠色節能的意義:
(1)原日曬鹽術語專指食鹽不能包容GB/T5462-2003的日曬工業鹽,現日曬工業鹽術語專指工業鹽,且在的由“日曬鹵水方式”制得進一步“鹵水日曬蒸發結晶工藝”制得,包容了天然海水制鹵及礦井汲鹵原料的灘曬鹽——礦鹵日曬鹽,除魯、蘇淺井抽鹵,也不排除鄂、蜀、滇、陜等深井鹽巖溶鹵也可曬成工業鹽。
(2)精制工業鹽增加了的工業干鹽和工業濕鹽的二級類別,區別在于離心脫水后是否經過沸騰床“干燥處理”,對散裝工業鹽及大批量工業鹽用戶,包裝鹽產品到廠后還要解包、水溶鹽水再加工,如此分類確是推進節能且降低用鹽成本。
4、理化指標方面,精制工業鹽的工業干鹽與原精制工業鹽沒有區別,工業濕鹽需要的脫水上下功夫,區別優、一、二等,在鈣鎂離子、硫酸根離子體現出沒有經過干燥的略高指標。日曬工業鹽的氯化鈉、水分指標有所拔高,主要體現在優、一級的氯化鈉、水分兩項指標上。
5、新的組批與抽樣條目中,對組批定義的“由相同生產工藝、相同資源生產的一次交付的產品為一批”,由原標準檢驗規則第一款移到此專論,取消“視”字使定義更加準確。
6、出廠產品合格證仍沿用舊規,尚未汲取近年來工業產品合格證的最新成果,對制鹽廠家來說是本標準貫標理解上的難點之二,貫標時需要認真分析。
(1)出廠合格證取消了規格,已能包容散裝工業鹽,其項目仍如此之多,需要怎樣規范。
(2)由產品名稱(類別)代替了產品名稱,涉及如何標識產品名稱,或一并標出類別,是個問題。
7、在包裝、標志、運輸、貯存條目中,帶包裝標志中取消了等級標識,也由產品名稱(類別)代替了產品名稱,增加了“禁止食用”,與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吻合。
8、本標準理解上難點之一是檢驗規則是否降級的要求,新標準刪除了“否則應降級”、“最低一級”的內容:檢驗結果中所有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相應等級的要求,(否則應降級。)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最低一級)的規定,應取該樣品的備用樣重新測定不符合項,如檢驗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最低一級)的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對此問題的理解,是修標汲取了合同要素,生產者對自己在出廠檢驗后的合格證和包裝上標識承擔民事責任,取消了國家標準對生產單位的達到質量最低一級但不符標識品質承諾的保護,加大了生產單位自檢機構及市場營銷、生產包裝儲運交貨,以及用鹽者、監管者諸環節的保質、確權責任。
(1)結合工業鹽買賣合同協商質量要求認定。
(2)按出廠合格證標識等級來對標檢測認定。
(3)有包裝的按照標識等級來對標檢測認定。
第一項為主要條件,后兩項為參考條件,工業鹽的質量關鍵是滿足用戶的個體協議要求,不同于食用鹽要滿足大眾的共同強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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